庞淑清、刘艳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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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987号案件名称
庞淑清、刘艳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庞淑清;刘艳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庞淑清,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侯梅梅,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艳萍,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庞淑清与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刘艳萍名下房屋租金收入,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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