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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远洋、闫其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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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96号
  • 案件名称

    文远洋、闫其飞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文远洋;闫其飞;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096号   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红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文远洋,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闫其飞,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远洋、闫其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海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刘  梓  墨       书  记  员   乔  李  娜202101223096913301062711988082912952210119880829705719890421260522121198904216013202108092500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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