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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金成、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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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743号
  • 案件名称

    邹金成、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邹金成;曾昭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743号原告:邹金成,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曾昭贤,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邹金成诉被告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邹金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金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金成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孔维星书 记 员 张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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