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金成、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103民初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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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1743号案件名称
邹金成、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邹金成;曾昭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03民初1743号原告:邹金成,男,199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曾昭贤,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邹金成诉被告曾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邹金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金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金成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孔维星书 记 员 张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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