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环、滕久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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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474号案件名称
杨环、滕久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环;滕久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杨环,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滕久云,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杨环与滕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湘1226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滕久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环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滕久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杨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滕久云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滕久云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滕久云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滕久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3日本院电话告知杨环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滕久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滕久云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滕久云其他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宇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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