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学城、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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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306号案件名称
倪学城、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倪学城;刘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306号原告:倪学城,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刘宾,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倪学城诉被告刘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倪学城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倪学城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宾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学城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倪学城未缴纳。审判员 刘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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