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雨溦、李映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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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26号案件名称
黄雨溦、李映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雨溦;李映明;李映飞;李应芬;李应碎;李香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26号原告:黄雨溦,女,1986年10与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李映明,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李映飞,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李应芬,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李应碎,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李香,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黄雨溦诉被告李映明、李映飞、李应芬、李应碎、李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黄雨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雨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雨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雨溦负担。审 判 员 丁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牛敏书 记 员 牛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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