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英、努尔兰马吾旦等麦麦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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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民初970号案件名称
李海英、努尔兰马吾旦等麦麦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海英;努尔兰马吾旦;麦麦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民初970号原告:李海英,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努尔兰马吾旦,男,1985年2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麦麦什,男,1974年12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原告李海英与被告努尔兰马吾旦、麦麦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海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海英以暂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海英负担。 审判员 阿娜尔古丽 恰木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尔斯古丽 奥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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