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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平、杨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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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404号
  • 案件名称

    龙正平、杨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龙正平;杨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龙正平,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执行人:杨浒,男,1980年10月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正平与被执行人杨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2628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一、杨浒尚欠龙正平借款本金26万元,杨浒的偿还时间及方式:于2019年12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5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1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20万元;二、若杨浒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出现任何一期违约,则视为全部债务(应扣除2019年10月11日之后的还款金额)到期,且杨浒按其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计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因杨浒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8月18日,龙正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一、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二、2021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浒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正平尚欠借款本金125800元、利息70000元,合计195800元,由被执行人杨浒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至少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正平5000元,限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杨浒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期,将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失信、限高、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34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借款本金125800元、利息70000元,合计1958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的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8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先锋审 判 员 杨正华审 判 员 周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平波书 记 员 覃振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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