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1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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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1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陈锦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张玉静,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冠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7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任 一法官助理 练维宇书 记 员 周逸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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