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郭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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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281号案件名称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郭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郭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云龙综合市场4号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537199XB。法定代表人:黄启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公司员工),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郭钊,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郭钊应将川E0××××号南骏牌汽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支付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因郭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281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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