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坤、任晓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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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049号案件名称
安坤、任晓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坤;任晓光;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坤,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晓光,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系辽宁均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坤、任晓光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未收到一审法院开庭通知的问题,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邮寄传票地址不是上诉人所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中地址,邮寄投递结果“他人代收,家乐美超市”,上诉人称未接到投递员电话也未指示放在超市,故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按照缺席审理不妥,本案应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坤、任晓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谢 宏审 判 员 吕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史舒畅书 记 员 孙天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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