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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高建、侯鲁浩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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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81号
  • 案件名称

    马高建、侯鲁浩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高建;侯鲁浩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马高建,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侯鲁浩,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马高建与被执行人侯鲁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鲁浩偿还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侯鲁浩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高建10000元(已履行)。二、下余款项26000元及诉讼费350元,于2021年11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高建13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高建13000元。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诉讼费350元,并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侯鲁浩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被执行人侯鲁浩交纳了执行费440元。因上述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78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期限内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洁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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