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杰恩斯努尔·朱马拜等买拉提汗·恩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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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9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伟、杰恩斯努尔·朱马拜等买拉提汗·恩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伟;杰恩斯努尔·朱马拜;买拉提汗·恩卡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3执1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朱马拜,男,1969年4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买拉提汗·恩卡,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王伟与杰恩斯努尔·朱马拜、买拉提汗·恩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5635元,已执行1000元,未执行1246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朱马拜、买拉提汗·恩卡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上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朱马拜、买拉提汗·恩卡纳入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王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朱马拜、买拉提汗·恩卡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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