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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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40号案件名称
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男,198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经营场所:汨罗市建设东路十二组。经营者:刘申雨。被执行人刘申雨,男,1987年出生,汉族,浏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富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已被长沙芙蓉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九案,在(2021)湘0681执1243号已对该房产轮候冻结,拟将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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