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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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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40号
  • 案件名称

    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富;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男,1982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经营场所:汨罗市建设东路十二组。经营者:刘申雨。被执行人刘申雨,男,1987年出生,汉族,浏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富与被执行人汨罗市鑫之盛时尚餐厅、刘申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审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已被长沙芙蓉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九案,在(2021)湘0681执1243号已对该房产轮候冻结,拟将合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端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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