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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济军、凌若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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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831号
  • 案件名称

    彭济军、凌若文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济军;凌若文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彭济军,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凌若文,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彭济军与被执行人凌若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1321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若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济军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凌若文家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查询监狱信息得知被执行人目前服刑于湘南监狱,于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凌若文所在的监狱再一次邮寄送达了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5月12日对凌若文实行了网上查控,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20日,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凌若文的房产、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从查控信息中,凌若文既无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济军,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济军表示同意。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凌若文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970.87元,尚有8970.8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遐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玲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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