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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苏运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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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243号
  • 案件名称

    刘欢、苏运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欢;苏运生;代秀草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243号原告:刘欢。被告:苏运生。被告:代秀草。原告刘欢与被告苏运生、被告代秀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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