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苏运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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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刘欢、苏运生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欢;苏运生;代秀草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243号原告:刘欢。被告:苏运生。被告:代秀草。原告刘欢与被告苏运生、被告代秀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欢负担。审判员 王惠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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