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邱秋未拘留决定书(2020)渝0152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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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52执83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邱秋未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邱秋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20)渝0152执832号 被拘留人:邱秋未,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蒋芸竹、邱秋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秋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了本院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对邱秋未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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