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杭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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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882号案件名称
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杭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7882号 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9679B。法定代表人:李顺平,经理。被告:余杭思,女,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杭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豪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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