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才子、蒋林蓉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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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020号案件名称
陆才子、蒋林蓉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陆才子;蒋林蓉;周玉建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020号被执行人:陆才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蒋林蓉,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周玉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陆才子、蒋林蓉、周玉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02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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