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运洋、王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民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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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民929号案件名称
武运洋、王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武运洋;王丽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民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运洋,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君,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沈家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诉人武运洋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运洋于2021年9月23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王丽君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运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运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运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桥花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罗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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