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徐学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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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0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徐学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徐学俊;罗丽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富州南路518号(人和白马公馆)6栋1单元1层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2403566D。主要负责人:胡永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0101448。被申请人:徐学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罗丽娟,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6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富州南路518号(人和白马公馆)6栋1单元1层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2403566D。主要负责人:胡永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0101448。被申请人:徐学俊,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罗丽娟,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学俊、罗丽娟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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