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品、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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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503号案件名称
王一品、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一品;孙占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503号原告:王一品,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娜,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区。被告:孙占波,男,汉族,约50岁,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王一品与被告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一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品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赵 阳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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