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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品、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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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503号
  • 案件名称

    王一品、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一品;孙占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503号原告:王一品,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娜,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南和区。被告:孙占波,男,汉族,约50岁,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王一品与被告孙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一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品负担。审 判 员 张红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赵 阳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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