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中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491执9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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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执959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中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中崟;金笃学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91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中崟,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金笃学,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董中崟与金笃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董中崟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1331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28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核实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经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志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昕豫书 记 员 邓 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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