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成吉全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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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933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成吉全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成吉全;侯文慧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933号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现住东港市。被告:成吉全,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侯文慧,女,年龄、民族、职业均不详,住东港市。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成吉全、侯文慧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文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侯文慧的起诉。审判员 李源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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