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大群、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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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3689号案件名称
戴大群、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戴大群;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3689号原告:戴大群(曾用名戴群),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岳阳市桥西解放路竹荫街132号。负责人:刘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欣,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大群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吕仙亭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戴大群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大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大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大群预交),由原告戴大群承担。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任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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