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梁庆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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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553号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梁庆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梁庆;李艳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553号申请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被申请人:梁庆,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李艳青,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梁庆、李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庆、李艳青名下的银行存款。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财产无法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俊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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