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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则华、王佑湘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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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恢182号
  • 案件名称

    金则华、王佑湘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金则华;王佑湘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金则华,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澧县。被执行人:王佑湘,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津市。因犯诈骗罪,现在津市市监狱服刑。代为偿还人:王佑彬,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津市市保河堤镇河口居委会07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则华与被执行人王佑湘责令退赔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则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虹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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