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则华、王佑湘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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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恢182号案件名称
金则华、王佑湘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则华;王佑湘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金则华,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澧县。被执行人:王佑湘,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津市。因犯诈骗罪,现在津市市监狱服刑。代为偿还人:王佑彬,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津市市保河堤镇河口居委会07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则华与被执行人王佑湘责令退赔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则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恢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虹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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