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李凯衡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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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85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李凯衡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李凯衡;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8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29号。主要负责人:卢勇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凯衡,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开发区。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友谊路5号万浩风景2号楼22层10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凯衡、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计4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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