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茂、靳亚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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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2004号案件名称
张根茂、靳亚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根茂;靳亚宾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2004号原告:张根茂,男,汉族,1957年生,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亚宾,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肃宁县。原告张根茂与被告靳亚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根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根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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