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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茂、靳亚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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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2004号
  • 案件名称

    张根茂、靳亚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肃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张根茂;靳亚宾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2004号原告:张根茂,男,汉族,1957年生,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马春荣,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亚宾,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肃宁县。原告张根茂与被告靳亚宾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张根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根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久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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