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毅与重庆广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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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467号案件名称
甘毅与重庆广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甘毅;重庆广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112民初37467号 原告:甘毅,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广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1幢21-9。法定代表人:范保华。原告甘毅与被告重庆广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甘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毅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逸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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