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道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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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0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道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韦道保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898793165J。负责人:宋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道保,男,1980年2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与韦道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道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9309.42元,案件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查询,并执行回款2340元,在扣除执行费340元后已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韦道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309.4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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