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代明、薛琪保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61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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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61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代明、薛琪保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代明;薛琪保;唐友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6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代明,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郭长山,广东顺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琪保,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唐友文,男,汉族,1995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2020)粤1973民初908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003号民事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26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薛琪保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代明案款714845.16元、迟延履行利息3127元、诉讼费7601.5元,且本案执行费9580元由被执行人薛琪保承担,以上合计735153.66元;被执行人唐友文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代明案款324267.84元、迟延履行利息1418元、诉讼费3464.89元,且本案执行费4785元由被执行人唐友文承担,以上合计333935.73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代明与被执行人唐友文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唐友文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薛琪保名下车辆粤S×××××(已抵押),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本院轮候档案查封被执行人薛琪保名下车辆粤B×××××。本院委托东莞市车管所档案查封被执行人薛琪保名下车辆粤S×××××,经反馈,未查询到该机动车信息,故未做查封事宜。另,经本院在全国范围及东莞市内银行、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琪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琪保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被执行人薛琪保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裁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1973执6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健麟审判员 翟柏成审判员 李锦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琼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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