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155号原告:新乡市致诚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运彬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555748717D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无氧铜厂)西邻委托代理人:赵峰,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郝建红,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致诚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致诚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致诚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致诚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昌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