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支铁、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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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35号案件名称
李支铁、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雷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支铁;陈幺公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支铁,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幺公,男,1956年7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与被执行人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合伙垫付款及利润207,75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0元。被执行人陈幺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李支铁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超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支铁,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陈幺公,男,1956年7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与被执行人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343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合伙垫付款及利润207,750.0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73.00元。被执行人陈幺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支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李支铁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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