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603号案件名称
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与西安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603号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6993168M。法定代表人:谷希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2402520R。法定代表人:张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祥,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XXXX80908143X。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仁医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私下和解,被告已经向原告付清款项,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康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静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刘建丽等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91号 下一篇 李支铁、陈幺公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