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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利、许乐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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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小利、许乐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小利;许乐根;李小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利,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许乐根,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李小凤,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利与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湘0621执2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2日、6月7日、7月13日、8月27日、9月1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有银行存款36900元、947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的银行账户并已于2021年7月8日和8月15日分别扣划了两人的银行存款9473元、36900元。因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在本院有多个系列案,本院将本案执行款46373元与(2016)湘0621执168号、(2016)湘0621执454号、(2017)湘0621执恢54号、(2017)湘0621执172号四案参与分配征收了执行费900元后发放了申请执行人陈小利17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许乐根已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利还款25000元。2021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已执行到位42000元、执行费900元,还剩本金258000元和利息和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35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乐根、李小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仔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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