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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逢沛、徐敏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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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3834号
  • 案件名称

    麦逢沛、徐敏清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麦逢沛;徐敏清;徐永珍;杜日锦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民终13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逢沛,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棋东,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清,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棋东,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珍,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原审第三人:杜日锦,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麦逢沛、徐敏清因与被上诉人徐永珍及原审第三人杜日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麦逢沛、徐敏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希红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秀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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