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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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33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建涛;李喜玲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33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东街18号。被告:郑州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普罗旺世二期东院16号楼12楼西户。法定代表人:靳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建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6号5号楼2单元602号。被告:李喜玲,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6号5号楼2单元60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建涛、李喜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梦琪书 记 员 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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