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0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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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077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077号之一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娟,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汪娟已自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5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易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袁 健书 记 员 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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