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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志与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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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985号
  • 案件名称

    宋广志与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广志;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广志,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吉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东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国,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广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9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上诉人宋广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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