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京03司惩复10号复议申请人:霍达,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1)京0105执2289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霍达提出撤回上述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霍达撤回上述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霍达撤回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执2289号拘留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