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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虎、王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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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69号
  • 案件名称

    孙春虎、王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春虎;王启卫;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69号原告:孙春虎,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启卫,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光武路151号千秋小镇C-4-2号一层。负责人:李召伟。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招贤路中段南侧临漳县泽润园住宅小区三期1号楼底商西2号。负责人:王越。原告孙春虎与被告王启卫、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孙春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春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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