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虎、王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69号案件名称
孙春虎、王启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春虎;王启卫;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69号原告:孙春虎,男,194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王启卫,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光武路151号千秋小镇C-4-2号一层。负责人:李召伟。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招贤路中段南侧临漳县泽润园住宅小区三期1号楼底商西2号。负责人:王越。原告孙春虎与被告王启卫、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高邑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孙春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春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皇本秀、伍铁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95号 下一篇 康建华、中科鼎业建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