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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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95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协商与申请人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须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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