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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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财保264号案件名称
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财保264号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贵阳东路1981-21号。 经营者:刘宏建,男,199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源,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恒荣丽景花苑)1幢701。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为:1.对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未付款803,25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2.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为此,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提供了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803,250元,保单号1285319192021000050,为此,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支出保费1,2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车辆运输合同,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部分运费未支付。现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井冈山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803,25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36.25元,申请人独山子区路安运输服务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晨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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