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李吾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2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23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李吾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李吾杰;尤尕扎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地址:卓尼县柳林镇民主街48号。法定代表人:乔文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礼,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吾杰,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尤尕扎曼,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吾杰、尤尕扎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2日向李吾杰、尤尕扎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吾杰、尤尕扎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31日李吾杰履行案款10000元,2021年9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与李吾杰、尤尕扎曼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一、李吾杰、尤尕扎曼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履行案款100000元;二、李吾杰、尤尕扎曼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剩余案款377526.1元,案件受理费8808元,以上总计386334.1元;三、如李吾杰、尤尕扎曼经济条件允许,不限于上述标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尼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吾杰、尤尕扎曼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卓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