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祝仕先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恢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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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恢233号之一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祝仕先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祝仕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恢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毕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TDN33。负责人:龙元才,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祝仕先,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都支公司申请执行祝仕先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5000元。另外,被执行人祝仕先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已执行缴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70.6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村社干部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70.6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恢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云审 判 员 邱崇选审 判 员 杨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班 学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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