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增、刘蓓蓓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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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1134号案件名称
蒋增、刘蓓蓓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蒋增;刘蓓蓓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蒋增,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蓓蓓,女,1983年7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蒋增与刘蓓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7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机动车。刘蓓蓓名下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无法处置。2021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宋作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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