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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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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7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40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申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1日、8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申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申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申某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75241元,尚未执行到位37524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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