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5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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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54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秋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秋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54号之二申请执人:李诗杰,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6808××××,第十师一八四团四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查干屯格184团居仁小区12号楼1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蔡秋季,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兵1002执54号的裁定,查封了蔡秋季名下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道南侧房产两套(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一八四团不动产权第1××9号、新(2017)一八四团不动产权第1××8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蔡秋季名下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道南侧两套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新(2017)一八四团不动产权第1××9号、新(2017)一八四团不动产权第1××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俊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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