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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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793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7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李介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风行天下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邢青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121民初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2021年7月15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7月20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租金150000元、水电费3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729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执行费6772.23元,共计473111.2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 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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